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業聯合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業聯合會(簡稱新疆礦聯),英文名稱為:Xinjiang Mining Association(縮寫XJMA)。
第二條 本會是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依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查、開發、利用的企(事)業單位、礦業相關行業協會、與礦業有關的部門、單位及礦業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全區性、礦業行業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行業組織,是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社會團體,是政府宏觀管理與企業微觀活動及政府聯系礦業企(事)業單位和礦業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。
本會是中國礦業聯合會的會員單位。
第三條 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。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國家礦業政策,以促進和振興自治區礦業、繁榮礦業經濟為目標,為發展礦業服務、為礦業企(事)業單位和礦業行業協會服務、為政府決策服務,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為新疆礦業的持續發展和提高礦業經濟的發展水平而努力。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遵循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“一帶一路”倡議,為境內外礦業行業搭建技術、信息、資金、人才平臺,推動國際發展與合作。
第四條 本會接受自治區自然資源廳、自治區民政廳等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策、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、法規可同國內外、區內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礦業經濟、科技、人才交流和合作的協議、協定及其它文件。
第五條 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。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。
第六條 本會的住址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: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,在政府與企業之間、礦業企(事)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。推動行業誠信自律體系建設,維護行業利益,為礦業行業改革與發展服務;配合政府貫徹礦業政策,參與制定行業規劃、礦業產業政策、地方性法規規章,推動行業管理創新、技術創新,促進自治區礦業的可持續發展。
本會的業務范圍是:
(一) 大力宣傳和貫徹國家、自治區的礦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,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督促、了解國家礦業政策、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;組織制定行業標準、行業規范,規范礦業企業從業行為、督促礦業企業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,促進依法辦礦、科學辦礦。
(二) 組織開展與區內礦業經濟發展相關的全局性、戰略性、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,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,提供政策建議與服務;反映行業及企業訴求,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、協商平臺。
(三) 組織開展行業交流。舉辦礦業相關論壇、研討會、展會,搭建行業、企業交流平臺;組織跨地區、跨行業的經濟協作與交流,聯系國內外相關組織,開展和促進礦業科技、經貿交流與合作。
(四) 開展中外礦業合作與交流,引導企業參與對外礦業勘查、開發;加強周邊國家礦業相關問題研究與宣傳,提供法律政策、資源環境、投資環境、投融資等咨詢服務;做好區內礦業企業參加中國國際礦業大會的組織工作。
(五) 開展礦業新聞宣傳與信息服務工作。宣傳國家、自治區礦業方針政策,收集、分析、發布國內外礦業重要信息,為礦業企業、政府、社會提供咨詢及信息服務。辦好《新疆礦業》雜志、新疆礦業網(新疆礦業聯合會主辦)等信息平臺。
(六) 推進綠色礦山建設。宣傳綠色礦山建設相關政策,引導礦山企業加強綠色礦山建設,推廣并履行《綠色礦山公約》;參與組織綠色礦山建設的申報、實施和檢查驗收,促進礦業綠色發展。
(七) 開展有關礦業方面的技術經濟咨詢服務。引導、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,解決礦業開發和技術經濟管理中的問題;推動科技創新,推廣高新科技成果應用轉化,推進集約節約利用資源,發展礦業循環經濟、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,加快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。
(八) 經政府部門委托參與制定行業規劃、礦業產業政策、地方性法規規章、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規劃的起草和前期調研,參與對行業內重大的科技攻關、技術改造、技術引進和對投資與開發項目等方面進行前期調研和論證。
(九) 受政府部門委托,參與探礦權、采礦權審批及礦權轉讓前期的服務工作。
(十) 受有關部門委托,參與組織優秀礦業企(事)業單位和管理者評選活動、企業資信狀況的調研工作。
(十一) 組織有關礦業科技、經營管理、法律法規、資質證書等方面的人材培訓;受委托組織參與國內外科技成果、經貿展覽會、展銷會等工作。
(十二) 受礦業權申請人委托,代理礦權申請中依法規定的各種資料文件,并向審批機關為礦業權申請人申請發證。
(十三) 承辦政府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工作;接受會員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委托,提供有關專項服務;組織并開展對礦業發展有益的其他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別類為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 按規定繳納會費;
(四) 單位會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,在自治區礦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;
(二)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 由本會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 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(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);
(二) 參加本會的活動;
(三)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 對本會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 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 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二)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;
(四) 向本會反映情況、提供有關資料;
(五) 按規定繳納會費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本會對會員情況進行登記,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報告本會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(三) 選舉和罷免理事;
(四)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五) 決定終止事宜;
(六)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經有1/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全體會員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。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理事須是單位會員的代表或個人會員,經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。
第二十條 理事調離理事單位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職務的,不再保留理事資格,由理事單位另外推薦,報新疆礦聯經常務理事會或秘書長辦公會議認可后,接替理事職務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,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。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(三)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 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 執行新疆礦聯理事會的決議;
(二) 向新疆礦聯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新疆礦聯工作計劃;
(三) 研究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;
(四) 討論并決定新疆礦聯的重要工作;
(五)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七) 增補理事,提出增補副會長、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的提名建議;
(八) 制定新疆礦聯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/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(三) 身體健康、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四)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 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任職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,任期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,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;
(二) 督促、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定的落實情況;
(三) 在會長領導下,常務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,負責領導新疆礦聯辦事機構和日常工作;
(四)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 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書長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 提名各分支機構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五) 決定各分支機構、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六)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四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,由會長、秘書長聯席會議代表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,執行本會決議,開展日常工作,處理重大事宜。會長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,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,遇重大事宜可臨時召開。
會長、秘書長聯席會議的職權是:
(一) 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;
(二) 討論并決定新疆礦聯日常重大工作;
(三)根據工作需要,提出增加和罷免副會長、常務理事的建議,并以微信等方式征求理事意見,經2/3以上理事同意后生效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。本會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備法人資格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法律責任有本會承擔。
第五章 黨 建
第三十六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和政策,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之路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,發揮政治核心作用,基本職能是保持政治方向,凝聚黨員隊伍,推動組織發展,建設先進文化,服務人才成長,加強黨組織建設。
第三十九條 本社會組織變更、撤并或注銷,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,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工作。
第四十條 本會要確保正常開展黨組織活動,做好組織活動中所需要的場地和人員服務等工作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的決策,重要業務活動,大額經費開支,接收大額捐贈,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。
第六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購買服務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會計不得兼出納員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單位財務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、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
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